唐初经学大师颜师古在校订《史记》涉及到先秦学者申不害时说:“申不害学号曰刑名。”申不害是战国前期法家学说的主要创始人之一,他本是郑国人,韩国灭了郑国后,他遂成为韩国人,并任韩相,主持了韩国的封建制变法。申不害作为法家重要人物,自古没有异议,可见,颜师古所说的“申不害学号曰刑名”意思就是“申不害的学说被称为法家之学”,即“刑名之学”指的就是法家学说。不仅颜师古是这样,汉代以来任何人说到“刑名之学”时都是指法家学说。
其实,刑名之学最初指的是名家学说,后来才演化成法家学说。
在先秦,“刑”与“形”是一对通假字,“刑”有“形”的形态、表象的意义,“形”也有“刑”的治理、规范的意义。诸子百家并不是一起登上文化争鸣的舞台的,成熟于春秋中后期的名家比法家早得多。名家的研究内容是事物的现象与本质是否相符。他们善于论辩,他们通过逻辑思维,以辩证的方法争论事物或其他现象的“名”“实”关系。西汉人从他们探讨名实关系出发为他们这一学派取名为名家,其实,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并不称他们为名家,人们称他们为形名家或刑名家,意思就是研究、规范事物或社会现象的形状、表象与其内涵、本质之间关系的人。也就是说,人们早期所说的“刑名之学”指的是名家思想,而申不害并不是名家人物。
那么,为什么汉代人会把“刑名之学”附会成法家学说了呢?我想,这有三方面原因。
首先,随着社会生活内容的不断丰富,“刑”与“形”不再互为通假字了,两个字分担了不同的意义。“刑”在保留了治理的意义之外,又引申出了处罚、斩杀等意义;“形”则保留了形态、表象的意义。这样,“刑名之学”的意义就转化为研究怎样处罚不符合名理的一种学说,这也就是法家学说。既然以“刑名之学”指称法家学说,那么为了避免混淆,汉代人就把原来的“形(刑)名之学”改称为名家学说。
其次,先秦的刑名之学探讨名实关系,而法家探讨的其实也是名实关系。刑名之学探讨的是普遍性的、哲学意义上的现象与本质的关系,法家探讨的是社会生活领域人的行为这种移动性的现象与社会法规这种相对固定的“本质”之间的关系,法家的实质是在社会生活中对刑名之学的具体运用。先秦刑名之学与法家学说的这种关系为汉代人偷换刑名之学的概念提供了机遇。
第三,先秦的刑名家都要具备一门绝技,那就是诡辩。事物或现象的名实关系非常复杂,人们对其认识是逐步加深的,不同的学者对同一种事物或现象的名实关系的认识会有不同,因此刑名家们需要通过辩论甚至诡辩才有可能确立自己的学说。法家在制定法规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各阶层人的关切,难免顾此失彼,因此他们在法律的量刑及其他法律实践中也会有争论,也需要互相辩论,这就是律师能够出现的社会基础,现代的律师在旧时被人们称为刑名师爷,道理就在这里。辩论的本质其实就是普遍意义或社会生活意义上的名实关系对人们的困扰,这正是汉代人把本来是指名家学说的“刑名之学”改作法家学说称谓的缘由之一。
法家学说是名家学说在社会生活领域的具体运用,严格说来,法家也算名家,既然汉代人因“刑”“形”这对通假字的“分手”而用先秦时期的“刑名之学”指称法家,那么又为什么不能用“形名之学”指称名家呢?